用林审批与林地调整相关政策规定用林审批政策规定根据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及我省贯彻意见等相关规定,矿山和采石项目只可以使用级以下保护林地,不可用重点生态林林地及沿海基干林带等重点生态区位内的林地。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基础设施、重要民生项目建设确需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实行占补平衡,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1、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巩固发展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植树造林规划,鼓励和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确保实现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五条在林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二)在幼林地砍柴、放牧;(三)超强度采伐;(四)其他毁林行为。
2、林地政策林地保护政策就是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以及其他措施,对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科学管理。在中国,林地保护政策是推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一项关键性政策,实施林地保护政策既是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要求,又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