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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新规第一条违反本条规定的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核心标准的要求及网络安全建设要求,对网络安全建设流程、安全评估和测评、物理安全、网络和通信安全、设备和计算安全、应用和数据安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运维管理、云计算安全、移动互联网安全、工业控制系统安全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并紧密结合工程实际,通过具体项目案例,介绍了网安全规划设计方案,为网络安全建设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和可操作的方法。

网络与互联网安全管理办法1、互联网管理办法新规

第一条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协调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网络与互联网安全管理办法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管理。地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四条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

网络与互联网安全管理办法2、网络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

一、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规定】网络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专家解读】网络时代,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网络生态安全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做好网络安全工作不是某个机构、某个部门的事,而需要自上而下、全民参与。

二、发现个人信息被冒用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法律规定】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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