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局长李彤: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安全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公安部党委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带领全国公安机关聚焦防范化解各类网络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以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网络和大数据安全为重点,深化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全面加强网络安全防范管理、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和侦查打击等各项措施,积极构建打防管控一体化的网络安全综合防控体系,有力维护了我国网络空间安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二级(指导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第三级(监督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等级保护2.0标准体系主要标准如下:1.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3.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5.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6.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设计技术要求7.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8.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
3、网络安全法第几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法律分析: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